1月15日,河北省人社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或提出基本思路:
一是第十三条中 “各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账实匹配一致后按规定时间将基金上划至省级归集账户”,明确了河北省职业年金基金将实行省、市、县三级归集管理,归集时间相对较长。
二是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出 “初次设置职业年金计划数量不少于5个”,对扩展受托计划数量存在一定空间。
三是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 “受托人可根据资产规模选择不少于3个投资管理人”,对扩展每个受托计划下的投管人数量存在一定空间。
四是第十六条中明确 “原则上一个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和托管人不得兼任其他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同一投资管理人至多同时担任3个计划的投资管理人”。
五是第十九条中提出资金分配基本思路,即 “初始资金可在各职业年金计划间平均分配,也可根据招标时受托人得分排名情况进行分配”,但具体资金分配方法将另行制定。
六是第二十条中明确“受托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不低于3年”。
七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涉及基金监督与风险控制等专业问题研究将是目前人社部门关注的重点与难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