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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首页 -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我们 > 公司要闻 > 养老资讯 >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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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时间:2018-05-22

  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五个鼓励”和“两个支持”。“五个鼓励”:一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面向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特殊就业群体,提供适应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二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并开辟理赔绿色通道;三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四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协议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参与山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医养结合发展新模式,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五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对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两个支持”: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二是支持有资质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在山西设立分支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将重点培育养老保险市场主体,鼓励区内有条件的企业探索设立人身保险法人机构或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引导国内外商业保险机构设立专业性养老保险机构,支持专业性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增设分支机构。与此同时,内蒙古还将增加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立足个人和家庭在养老服务、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开发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开发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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