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目标与基本原则
目标:健全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完善制度机制,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断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坚决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基本原则:案件风险防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预防为主、关口前移;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法人主责、分级负责;
联防联控、各司其职;
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二、职责分工
董事会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
高级管理层责任: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主要职责包括建立适应本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明确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审议批准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组织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等。
牵头部门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由其负责拟定或组织拟定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等案件风险防控制度,并推动执行;指导、督促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案件风险防控职责;协调推动案件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等。
内设部门与分支机构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需开展本条线、本机构的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工作、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以及相关问题整改工作。
三、主要任务要求
健全防控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风险排查与处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制度,确定案件风险排查的范围、内容、频率等事项,建立健全关键环节的常态化风险排查与处置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和线索疑点,应当及时规范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处理。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并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
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经营特点,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保险展业、保险理赔等领域。
培训与警示教育: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全面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的业务培训,相关岗位培训、技能考核等应当包含案件风险防控内容。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案件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为鉴、以案促治,增强从业人员案件风险防控意识和合规经营自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发生的涉刑案件作为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重点内容。
年度评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机制,及时、全面、准确评估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有效性,并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情况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